在此前多个城市相继出台楼市调控政策之后,9月30日,北京重磅推出八条调控政策,压制房价上涨。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作为二线城市楼市火爆的代表城市之一,苏州也于同日迎来了物价局发布的加强商品房价格监管的政策。该项政策将严打开发商哄抬价格,情节严重或被取消开发资格。
随即,今天晚间,天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实施意见》”),并规定自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连番政策的推出,对于相关开发商来说,注定是个不眠之夜。在经历了2016年野蛮式疯长的上述城市楼市,似乎真正开始感受到几分凉意。对此,苏州开发商资深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随着政府政策的不断加码,此前苏州楼市刹不住车疯长的局面将很难看到了,政府降温市场的决心,让购房者和开发商们都感受到了‘冬天’来了的意思。”
苏州:
开发商哄抬房价或将被取消开发资格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9月30日,苏州市物价局发布了《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规范房地产价格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9月28日,江苏省省长石泰峰主持召开房地产工作座谈会,研究部署去库存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要求对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态度一定要坚决、旗帜一定要鲜明、措施一定要扎实。
通知显示,苏州市物价局罗列了二十条有违楼市健康发展的情形,从各方面入手要求房企严格遵守。
一方面,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开发建设成本及行业合理利润或周边同类型楼盘价格;出现社会集中反映的价格问题的情形,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提醒、约谈、告诫,必要时暂停其价格申报,并建议由住建部门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
另一方面,一旦出现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伪造鼓吹交易数据制造“恐慌”氛围,以及捂盘惜售、变相囤积房源、“饥饿营销”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借机抬高价格;以土地拍卖、政策调整等为借口哄抬价格等情形,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必要时予以公开曝光,并建议由国土部门强化对其参与土拍资格审查,提高其参与土地竞买条件。
另外,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制度且拒不纠正;虚构成本及提供其他虚假价格申报材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超过申报价格销售房屋等情形出现的话,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建议由住建、国土部门依法暂停其网上销售,降低直至取消其开发资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竞买和参与苏州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资格。
实际上,在通知发布之前,今年8月11日,苏州政府已经出台了楼市调控政策。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2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区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意味着苏州正式成为第一个重启限购的二线城市。
然而,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苏州8月11日政策推出之后,对楼市降温的效果并不明显,“日光盘”“抢房潮”在苏州依然多见。以苏州吴江太湖新城为例,很多楼盘都是开盘当日告罄,其中不乏投资客的身影。
对此,苏州市物价局方面也保持着密切关注,苏州市物价局官网显示,9月26日,苏州市物价局服务价格处、检查分局联合约谈了部分房地产企业。苏州市物价局副局长陆招元、苏州市物价局党组成员、检查分局局长陈杰向房地产企业再三强调,严禁利用土拍,哄抬价格。并且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楼盘预售方案相关信息、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对在售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必须按规定在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对外销售全部房源;必须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标示已售商品房价格的,必须标示实际成交价格;标价信息必须齐全,如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及前期物业服务费等相关信息和收费等。
对于苏州物价局规范房产价格政策的出台,易居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分析指出,苏州物价部门此次出台政策,体现了对苏州房地产价格进行打压的决心。背后也说明仅仅依赖此前苏州限购政策并不能完全抑制房价的上涨。换而言之,物价部门从物价管控的角度,积极介入,希望对此类房价实现真正有效的打压。
严跃进同时指出,在政策条文第二条中,显然惩罚力度更大,即采取限制土拍资格的方式。此类做法包括虚假营销、变相收费、哄抬价格、操作价格、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额外收费、捆绑销售等内容。对于此类内容,被认为性质更为恶劣,这个时候会有取消拿地资格的风险。
“在政策条文第三条中,明显加大了力度,即如果违规则会取消开发资格。此类违规做法包括屡教不改、虚报成本、高价销售、信用有污点等行为,此类行为被认为是不可忍的,进而会被剥夺拿地的资格。”严跃进表示。
苏州此番规范房价政策的推出,与此前温和调控相比,被业界解读为“力度很大”,也证明了苏州市政府打压房价规范市场的决心。
天津:
外地购房者首付提高至四成
禁止再买二套
无独有偶,天津市政府于今日晚间推出的《实施意见》”),也被解读为“货真价实”。最直观的感受是政策9月30日晚间推出,规定自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本就没有打算给炒房者连夜抢房的机会。
《实施意见》规定: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再次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简言之,外地购房者首套房首付提高至四成,禁止再买二套房)
此外,《实施意见》还强调今后政府将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许可管理,严格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制度,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监管,从而保障天津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天津此次政策调控符合预期。相比其他几个二线城市,天津出政策的节奏是最慢的一个,是全国房价涨幅前十的城市中唯一没有收紧购房政策的城市。此次天津出台政策,也是和中央调控思路保持一致的做法。”严跃进指出。
实施意见认为,将在天津实施区域性的住房限购。严跃进表示:“这实际上就是限购政策的市区郊区差别化对待政策。政策规定外地户口居民在天津购房,若已经有了一套住房,那么在市区和武清是不允许再购房了。如果其他郊区依然没有限购的约束。这和武清房地产市场过热有关系,所以被列为和市区同样的“政策待遇”。此类政策对于新房和二手房都是适用的。同时,政策规定,在此类限购区购置首套住房的,外地户口购房者首付比例为四成,这属于比较高的购房门槛了。”
同时,实施意见对于住房金融监管也提出了要求。当然此类监管政策和全国市场或部分重点城市是一致的。当然政策明确了要求商业银行强化对购房者首付款的审查。其他一些城市虽然有类似表述,但直接提及对“首付款核查”的内容,其实还是不多的。实施意见认为要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许可管理。此类政策下,如果房企不及时办理销售许可证明,那么这个时候就要提高建筑工程的标准。同时,对于推盘的规模内容,认为最小单位为“幢”,这也使得部分分割式的推盘策略失效,这其实是为了使得推盘的规模比较整齐且具备可管理性。
在商品房销售监管方面,实施意见认为房企不得以反复预定的方式囤积准售房源,这其实是为了防止房企做各类小动作。同时对于此类住房交易来说,要规避房屋认购后更名等问题,这其实也是希望打消各类炒短线的购房者的投机心态。
“实施意见认为后续需要加强市场监督,在此类文件中,政策认为对于一些房企和中介如果违规,那么要取消其网签功能。此类监管的要求比较微观或内容是比较细致的,体现出监管的决心和管理的具体思路。”严跃进补充道。
声音:楼市或迎拐点 冬天真的要来了吗?
当然,在业界观察人士看来,尽管北京天津联动推出调控政策,并都提到差别化限购,但是北京的调控力度更大,天津调控目前来看力度还不是很够,集中在买卖房屋上,口号式居多。
回顾过去的一段时间,各地政策轮番推出,南京、苏州、杭州、厦门、昆山……浸润房地产行业多年的房企高管柴军(化名)表示:“此番政策降温楼市的决心很大,以一线城市以及强二线城市为代表的楼市在经历了2016年的疯长式‘大年’之后将迎来冬天,拐点或将来临。很多房企要做好过冬的准备了。”
也有业界人士调侃称:“楼市冬天或将来临,可以把钱投进股市了……”
附《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规范房地产价格行为,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19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提醒、约谈、告诫,必要时暂停其价格申报,并建议由住建部门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
1.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开发建设成本及行业合理利润或周边同类型楼盘价格;
2.完成价格申报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向住建部门申请录入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
3.出现社会集中反映的价格问题的;
4.价格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以行政处罚的;
5.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醒告诫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必要时予以公开曝光,并建议由国土部门强化对其参与土拍资格审查,提高其参与土地竞买条件: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伪造鼓吹交易数据制造“恐慌”氛围,以及捂盘惜售、变相囤积房源、“饥饿营销”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2.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3.以土地拍卖、政策调整等为借口哄抬价格;
4.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5.采取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等手段,或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他人与其交易进行价格欺诈;
6.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未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一房一价”信息、影响价格的相关因素、房屋销售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费用、已售出的房源及成交价格等内容;
7.违反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8.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9.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建议由住建、国土部门依法暂停其网上销售,降低直至取消其开发资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竞买和参与苏州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资格:
1.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制度且拒不纠正;
2.虚构成本及提供其他虚假价格申报材料;
3.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超过申报价格销售房屋;
4.被列入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
5.存在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并受到较重行政处罚;
6.其他严重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