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筑家易讯根据最新土地公告,(一)合政办〔2016〕43号文件要求:竞买人报名参与市区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范围内的居住用地竞买时,每次拍卖会仅限参与其中1宗居住用地的竞买。
此条款中“竞买人”包含:“竞买人”、“竞买人所在的母公司(母公司为竞买人的最大股东)”、“竞买人控股比例超过50%(含50%)的子公司”、“竞买人所在的母公司(母公司为竞买人的最大股东)控股比例超过50%(含50%)的子公司”四者。属于上述四类情形的关联公司,每次拍卖会仅限参与其中1宗居住用地的竞买。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联合报名参与竞买的,每次拍卖会仅限参与其中1宗居住用地的竞买。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每次拍卖会仅限参与其中1宗居住用地的竞买。
(二)合政办〔2016〕43号文件要求:2012年1月1日至新的出让公告发布期间,销售备案住房计容总建筑面积低于规划可销售住房计容总建筑面积60%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取得居住用地超过已供应居住用地总量20%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暂不得参与市区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范围内居住用地竞买。
此条款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包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在的母公司(母公司为竞买人的最大股东)”、“房地产开发企业控股比例超过50%(含50%)的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在的母公司(母公司为竞买人的最大股东)控股比例超过50%(含50%)的子公司”这四类情形。
(三)根据合肥市规划局《关于合肥市2016年9月30日公告拟出让地块落实相关文件要求的函》(合规函【2016】245号)要求,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合国土资公告【2016】29号”中的XZQTD210、XZQTD211、XZQTD193、CF201612地块;长丰县国土资源局“长国土告【2016】15号”中的CF201608、CF201609地块,在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增加“在规划设计时,主城区内90平方米左右中小户型新建商品住房占比不得低于50%”要求。
(四)根据合政办〔2016〕43号文件要求,本次出让的居住用地土地出让金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购房,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原公告中的其他事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