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正视听 手握卷宗看房地产的那些事儿(上)

发布日期::2017-06-29浏览次数:331

摘要:1996年,他开始投身法律行业,成功代理大量刑事、民事案件; 出道至今,他被电台、电视台等多家主流媒体邀约,为民众解惑; 创业同时,他身兼劳动法委员会主任、物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大法学院实训基地讲师等多个重要职务; 他,就是尚斌律师。 331新政后的交易纠纷应该如何界定,接力贷的操作流程具体是怎样的,夫妻房产分割问题应采取何种标准判断? 本期节目,我们邀请到了华盛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尚斌律师,从法律专业视角,为我们解剖析房地产的那些事儿。 您认为在天津现行调控政策的影响

1996年,他开始投身法律行业,成功代理大量刑事、民事案件;


出道至今,他被电台、电视台等多家主流媒体邀约,为民众解惑;


创业同时,他身兼劳动法委员会主任、物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大法学院实训基地讲师等多个重要职务;


他,就是尚斌律师。


331新政后的交易纠纷应该如何界定,接力贷的操作流程具体是怎样的,夫妻房产分割问题应采取何种标准判断?


本期节目,我们邀请到了华盛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尚斌律师,从法律专业视角,为我们解剖析房地产的那些事儿。




您认为在天津现行调控政策的影响下,二手房市场交易可能产生哪些常见问题?


对于限购影响交易,在法律层面当中我们称之为“情势变更”。这种情况类似于我们平时所讲的“不可抗力”。但是不可抗力主要讲的是一些自然现象:比如说地震、火山……但“情势变更”更多强调的是国家政策的出台,导致了一些交易受到阻碍。


比如说购买房屋的主体问题,我刚签完了一个定金协议,刚交完定金;然后马上就下来一台政策,说我不具有购房资格了,我们无法到产权交易中心去打合同,这种情况能说我违约吗?不行,那是情势变更的一种情形。这是典型的影响到交易的一种类别,这种类别有时会被误认为“违约”,然后引发出了一些案件,实际它是一种情势变更。


第二种类别正相反,有些购房的当事人知道情势变更这个概念,他就将这个概念滥用,实际是一种违约!比如说我要买房子了,然后可能我的资金又不充足,或者说我贷款资格不太具备这个条件,但是我又不具有全款买房的条件。那怎么办?现在国家出政策了,是不是情势变更,我不属于违约?实际上没有关系,通过对政策的一种错误的理解,实质上是一种违约。这种违约就是合同纠纷的一个普遍现象了,但是他以这种违约是主观认识上的一个误解,这种违约导致了合同不能继续执行,二手房这种买卖就受阻了。


还有一种情况我们也是常见的,就是价格的波动。这种价格的波动很简单,比如像去年的时候房屋价格普遍上涨,有很多卖方都要违约。而且有一段时间违约的成本也比较低,给你10%的违约金,但房价涨的幅度非常高。房屋市场不太景气的时候,可能买方违约比较多,他买了房子以后一看房价又跌了,那干脆我不买了。根据市场不同的波动,违约的一方也产生了不同的变化。反正违约应该是属于阻碍二手房交易的一个重要环节。


新房交易中,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您认为有哪些问题容易被忽略?


最容易被忽视的第一项,就是“说是一套,写是一套”,这是作为当事人最容易忽视的。买新房很多时候是看不见现房的,购房者就是看着图纸、看着沙盘买房子。我想象中以后我的家园可能是一个这样的环境,蓝天白云、周边有很多绿化、小河流水……实际到了真正交房的时候就大相径庭了,总有一个这样的现象,有的人说销售当初跟我说的是另一个样。


如果你去咨询律师,律师不会问他当时跟你说的是什么,要翻开合同,看合同中写的是什么!所以我们第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就是他说的和写的是否一致。换句话说,口头的承诺能否转化为书面承诺,来决定这个信息的诚信与否。如果说我保证是这种情况,但我就是不能写在合同里,那这种保证根本是毫无价值!谁每次去问个问题还全程跟踪录像吗?说得挺好,最后落在文字上都差不多、都这意思吧!可能签完字以后发现,所签订的条款内容跟当初口头约定居然是有很大的差别。当然小的差别,我们可以把它吸收消化掉。但是如果差别太大的话,你对这个房子就要小心了:可能你所追求的心理目标,和实际交付的不是一致的,今后很有可能产生纠纷。所以第一个问题就是,“说的”和“写的”必须基本保持一致。


第二个问题,就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容易忽略,开发商如果违约了,那个违约责任的问题。有些违约条款我们发现没有实质性的意义,比如说“不能够完成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是多少?是0%!那这个违约金有什么意义?合同约定有什么意义,有什么价值?所以签订合同的时候提醒大家,这些方面的条款要看好了。


当然了,现在有一个最大的倾斜就是卖方市场。开发商告诉你,我们公司规定合同一个字都不能更改,你要不就签,要不可以不买。要么我们就是背着这个风险去买,要么我们就是选择放弃,那只能是以这样的方式。所以说到这个问题有很多地方需要注意,但是即使注意到了能否实现,那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来分析。


您能就接力贷问题为我们做一个系统的讲解吗?


接力贷,实际就是:不是一个贷款主体在还贷。过去我们知道,房子不论是公积金贷款还是按揭,都用房子去抵押,然后银行给放贷款。贷款人、贷款主体过去传统方式是一个,现在放开了一些最主体的政策,尤其是老年人贷款。比如贷款年龄上限可能能达到70岁或者75岁,但是这老年人已经60多岁了,那这个问题怎么办?再找来一位子一辈的年轻人,作为共同还贷人。当老人达到了贷款年龄上限的时候,由这个共同还款人继续还款,这是一种接力贷。


这种接力贷涉及到的是两个主体,所以说在两个主体之间也容易产生一些纠纷。至于到底这个钱谁还,应该是谁出的钱,在还款过程中可能有说不清楚、或者说从证据材料当中显现不清楚地方。所以说我们在做接力贷的时候要注意,尽量的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要留取银行交易痕迹,因为银行的痕迹是永远可以查询的。我们不建议以现金的方式,一个月一个月的我给到你手里或者你给到我手里去还贷,这就没有任何痕迹了。通过银行是避免纠纷的一种方式。


另外这个接力贷,现在很多银行好像不太再给操作了,因为它还是总有一些弊端。有些银行不去做了,有的银行给做,但对首付有一些门槛的要求,反正都有不同的一些做法。但是要做接力贷,尤其是在跟对方做交易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把接力贷这个约定的贷款方式写进合同里。如果简单写一个“贷款”,写完以后作为任何一方都会认为,你就是常规性的贷款,而没有理解成接力贷。


但是这个接力贷去申请的时候,有不批贷款的风险。一旦不批贷款了,你是不是构成违约呢?都会说不清楚,所以我们要把接力贷这个方式写进合同里,不管二手房还是新房。写进去以后,一旦没有审批成功的话,至少你这属于合同变更,不能属于合同违约。所以第二种提示就是,我们一定要把接力贷写进去,不要仅仅写首付多少,贷款多少,这个是不太完善,不太严谨的。


最后这个接力贷的问题,如果想申请做这种方式,要把它到底建立在什么操作模式,什么样的一个责任,一定要把它问清楚咨询明白,不要在一知半解的时候就马上用这样的方法,避免今后由于认识上的一些不同而产生纠纷。


听众还有个案例想让您帮忙给解解惑:


就是婚前男方购买了一处房产,当时市值是97万,由父母交了30万的首付,然后个人还贷了一年,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了两年。现在房产市值200万,那么如果现在夫妻二人离婚的话,这个财产要如何分割?


首先这种状态就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婚后的共同财产,跨越了婚前婚后的一个结婚的界限。按照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前所购置的房产,登记在谁名下的就属于谁的个人财产。但是婚后用共同财产进行还贷这一部分——那像刚才说到了,婚前首付30万是父母交的,男方自己还贷了一年,然后到婚后夫妻又还贷两年——也就是说婚后两年这部分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还的,这一部分,应该视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那这个分割就出现一个问题,原来房屋97万,现在房屋200万了,这个分割出现一个增值,那增值的部分也是同样需要分割。把婚前婚后以及还贷这个时间比例,都先把它计算出来一个公式,就最后这个房屋的价值200万,乘上这个公式,得出了夫妻共同财产比例是多少份额。然后就这个份额两个人再做夫妻财产进行分配,应该是按照这种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房屋按照现在的市值来计算。


上有政策调控、下有日常纠纷,房地产行业不只有高楼大厦拔地而起,也有黎民百姓的茶米油盐,而能让我们适应新政、维护权益的有效途径,还是源于自身对法律的敬畏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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