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上少句话 四姐弟争房撕破脸

发布日期::2016-09-23浏览次数:398

摘要:“ 一套不足70平方米的房产,因父母本人书写的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之间略有差异,让姐弟四人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对簿公堂。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姜山赫律师说,老人在自书遗嘱上明确了两个子女的继承权,而公证遗嘱上却对房间的公共部分没有提及,结果被一审法院认定公共部分应属法定继承。这一点小小的疏忽,在房价飞涨的今天,使得亲人反目。 ” 父母立遗嘱剥夺了俩儿女继承权 CBD附近的旧房子值多少钱?这个数字如今每个月都在变化,而且只往一个方向变。但是在崔老先生夫妇立下遗嘱的2002年,这套小三居还根本不值多少钱。


一套不足70平方米的房产,因父母本人书写的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之间略有差异,让姐弟四人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对簿公堂。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姜山赫律师说,老人在自书遗嘱上明确了两个子女的继承权,而公证遗嘱上却对房间的公共部分没有提及,结果被一审法院认定公共部分应属法定继承。这一点小小的疏忽,在房价飞涨的今天,使得亲人反目。



父母立遗嘱剥夺了俩儿女继承权


CBD附近的旧房子值多少钱?这个数字如今每个月都在变化,而且只往一个方向变。但是在崔老先生夫妇立下遗嘱的2002年,这套小三居还根本不值多少钱。立遗嘱的时候,老人恐怕不会想到,这将在12年后,在子女之间引发一场旷日持久的夺产大战。


2002年4月9日,崔老先生夫妇手写了一份遗嘱,同一天,又拿着它走进了公证处。两份遗嘱中牵涉的财产分配,就是这一套房子。在自书遗嘱中,遗产分配非常清晰:四个儿女,二儿子、三女儿因为已经买了房,因此明确“不分”。经常照顾两位老人的是大女儿和四女儿,分别分得了三居室中的一间和两间。然而细细看来,公证遗嘱里并无关于“二儿子、三女儿不分遗产”的提法,只是明确提到三间卧室分别分给大女儿崔艳荣和四女儿崔艳平。




2012年,老夫妻都去世了。遗产之争也开始了。这个时间恰恰也是房价的又一轮飙涨期,这让处于黄金位置的房产价值,变得越来越让普通阶层的市民无法轻易放弃。


2014年,得到两间卧室的老四崔艳平忽然将所有姐姐哥哥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自己得到房屋产权,而向其他人支付折价款。她在起诉书中说,姐弟之间为房屋继承发生了纠纷,多次协商不成,为尊重父母的遗愿,顺利解决遗产分配纠纷,她请求法院依法分割遗嘱中的房屋,她愿意支付折价款,但房屋产权要由她所有。


一审认定姐弟四人共同继承房屋公共部分


这一纸诉状,拉开了遗产争夺战的序幕。大姐崔艳荣觉得,她是最大的利益受损方。“房子本来就是父母留给我和四妹的,和二弟、三妹没有关系,而且我身患多种疾病,现在也没能力再买房……我不会搬出去。”崔艳荣在答辩中公开了部分家庭里原有的矛盾,她说,三妹当年分房时,已经从父母手中得到了相应的房屋利益,而二弟和父母关系恶劣,“他打骂虐待父母,还造成父亲晚年压缩性骨折。”她认为,无论是按照遗嘱还是法律,二弟都不应具有继承权。




另外两位被诉子女则态度相近:要补偿款。两人说:公证遗嘱中,将三个房间分别给了大姐和四妹,这他们并无异议。不过,一套房屋,可不是只有三个卧室,还有客厅、厨房、厕所和阳台。房屋的这些组成部分,公证遗嘱中可没有提到。既然没提到,自然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由四个子女共享。“这里面应有我的四分之一份额。”


一审开庭时,为了证明弟弟对父亲不孝,崔艳荣还出示了当年父亲骨折的诊断证明,但她的这一主张,没有得到其他弟妹的认可。法院也明确表示“不予确认”。主审法官认为,公证遗嘱未处分的遗产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作为房屋的组成部分,厨房、厕所、客厅、阳台这些在公证遗嘱中没有出现的部分,要按照法定继承,由姐弟四人共享。为此,崔艳平可获得房屋所有权,但需向大姐支付补偿款94万余元,向另两位兄姐各支付25万余元。


“单元房”和“筒子楼”能一样吗?


一审判决一出,大姐崔艳荣极度不满。经查阅案卷,姜山赫律师发现,公证遗嘱的公证日和自书遗嘱的书写日是同一天,当然,从效力上来看,自然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不过这里面还存在一个问题。“如果是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内容出现了矛盾,肯定要以公证遗嘱为准,但是如果二者之间本来没有任何矛盾,只不过是自书遗嘱写得更详细,而公证遗嘱略粗疏一点,那么,老人自己写下的自书遗嘱并非没有效力,而应该认为是对公证遗嘱的补充,它的效力就同样应该得到法院认可。”




“一审法院似乎是把单元房和老筒子楼的性质看做是一样的。”姜律师讲,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大量建设的筒子楼,厨房和厕所是共用的,又没有客厅,当然是以居室为独立的居住单位,而普通单元房,厨房厕所都是与居室结合在一起,它们并不独立。“从老人认真写下的自书遗嘱里可以看得很清楚,老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房屋不分给二儿子和三女儿,比如里面在提到其中一人的时候,用很强烈的语气说‘我们这房子不给他’。只是在公证遗嘱中没有直接提及其余部分是怎样处理,按照常理,三居室的三间卧室分给了两个孩子,其余部分当然是应该由双方共用的。一审法院的判决,其实违背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终,二审法院表示,这个案子本身是遗嘱继承纠纷,并非要分割共有物,而且一套房子里住姐妹两户,也并非不可以。为此,也纠正了一审法院“由四妹向大姐补偿94万之后获得房屋产权”的判决。二审法院认定,三个居室按照遗嘱分配,其他公共部分由姐妹二人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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